(2016)苏0582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181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绯闻酒吧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港巷路口时,与前方在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刘某驾驶的苏B×××××轿车相撞,后刘某轿车失控,与前方轿车发生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液中乙醇浓度为2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吴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价格鉴证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住人口登记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