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祁云甫与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云甫,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婷婷,涂德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83号原告:祁云甫,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燎原路5栋。法定代表人:赵万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涂婷婷,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涂德喜,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涂婷婷,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被告涂德喜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云甫诉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婷婷、涂德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云甫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祁云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婷婷、涂德喜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祁云甫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肸审判员 牟 伟审判员 兰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