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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婷与潘雪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婷,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财保14-2号申请人罗婷,女。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雪,女。申请人罗婷诉被申请人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为了使判决顺利执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雪所有的凯宴B5车辆一辆,车辆型号为WP1AG292,车牌号为黑AYY7**。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保险单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雪所有的凯宴B5车辆一辆,车辆型号为WP1AG292,车牌号为黑AYY7**。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