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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静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静刘某,女,1997年1月18日出���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地普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静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静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静刘某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环美路汕尾市场附近被害人陈某梅租住屋中闲聊,被害人陈某梅后因要上班,与被告人刘静刘某一起离开时忘记锁门。被告人刘静刘某随后返回被害人陈某的租住屋,从其衣柜抽屉中窃取人民币9000元。被害���陈某梅发现失窃后查看租住屋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刘静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与朋友于同年6月4日6时许将被告人刘静刘某控制在峡山街道环美路一篮球场并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刘静刘某带回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静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拍照,监控视频截图,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史某茹的证言和被害人陈某梅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静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静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静刘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刘静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静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