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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彝族,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曲某到三××市湖滨区河堤北××小区××单元,从楼后沿暖气管道爬到4楼西户,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际盗走800余元现金。2、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曲某到三××市湖滨区河堤北××小区××单元,从楼后沿暖气管道爬到4楼西户,趁被害人闪利某熟睡之际盗走苹果6plus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现金3000余元。案发后被盗手机、黄金项链、黄金吊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80元、黄金项链价值3605元、黄金吊坠价值4025元。3、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曲某到三××市湖滨区河堤北××小区××单元,从楼后沿暖气管道爬到4楼东户,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盗走800余元现金。被告人曲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曲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闪利某、刘某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被告人曲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社会危害较大,也证实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曲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卓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