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费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文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费533号被执行人吴文秀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文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秀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文秀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费533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