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87号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翟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某某、翟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某某、翟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翟某某医疗费凭据由赵某某支付。
二、翟某某车损凭据由赵某某支付。
三、赵某某一次性赔偿翟某某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2325.4元整。
四、赵某某所有损失自负,此事故一次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