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费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费6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008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74的存款人民币2359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