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育文、黄杏妹、朱汉正、广州瑞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8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育文,黄杏妹,朱汉正,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育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杏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汉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巫泽晴,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游伟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广州瑞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朱育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巫泽晴,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32016元过大,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诉讼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32016元,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