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7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某与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647号原告孟某,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蒋某甲,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韩跃群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