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等与古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古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申请执行人: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E幢)首层12卡商铺。被执行人:古华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13。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与被执行人古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古华文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东堤湾服务处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古华文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