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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邵连路与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连路,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91号申请人:邵连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许泽滨,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陈梁,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洲,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付崇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陈秀华,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邵连路诉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连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邵连路以自有房产和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邵连路提供担保的房产和土地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洪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