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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财保22号申请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西沟乡西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柴印军,总经理,地址滦平县。被申请人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小磊,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玉锡,住滦平县。申请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亿元的财产给与保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愿用自己投资的公司(承德愽乔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二、查封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三地沟门磁源城一期未售出的全部楼房;三、查封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饲料厂、屠宰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生产设备、设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