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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XX与司小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司小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253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飞,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小引。原告XX诉被告司小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小引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担本案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及家庭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此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开始原告不好张口索要借款,后来原告看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分文。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久拖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司小引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司小引于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XX钱2万.贰万司小引英霞2014.8.27”。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举证被告书写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司小引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利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利率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催告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司小引经本院公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判决结果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小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春红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