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与陈哲干、张士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陈哲干,张士林,张红胜,方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206号原告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何家店劳动密集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付红群。委托代理人罗贤忠、周雨轩,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哲干,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江滨东路95号。被告张士林,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五区243号。被告张红胜,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二区1号。被告方金辉,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哲干、张士林、张红胜、方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