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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行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袁红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红喜,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上诉人袁红喜因起诉武城县教育局、武城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红喜上诉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行初19号行政裁定,指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或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证明”和“公告”违法,但该“证明”和“公告”均系武城县教育局作出,其以武城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没有依据,上诉人应当以武城县教育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鲁    峰代理审判员 苑荣玉代理审判员胡凤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执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