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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728号原告:余某,务工。被告:李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振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