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昌珍与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二组、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一组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珍,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二组,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一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296号原告:杨昌珍,女,苗族,1952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崇来,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二组,住所地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组。负责人:伍正成,组长。被告: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一组,住所地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组。负责人:尹光胜,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珍与被告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一组,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鸡场二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珍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杨昌珍承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