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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萍与被告解创涛、解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解创涛,解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民初1319号原告:杜萍,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解创涛,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解京东,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杜萍与被告解创涛、解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益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30日,被告解创涛以生意周转为由借我40000元,约定2016年6月29日还款,违约金按每天本金的1%承担。被告解京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提供其工资卡、房产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违约金(2016年6月3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解创涛借原告杜萍款,被告解京东提供担保,二人出具条据:“今借到杜萍现金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解创涛担保人:解京东2016.5.30”。被告解京东同时给原告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工资本、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二被告出具的借条未书写还款期限、利息支付和违约责任,原告称起诉所述约定的借款期限和违约金方式系口头形式,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当庭请求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的方式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二被告签字的借条、被告解京东身份证、户口本、工资本、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解创涛借原告杜萍款,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解创涛应按期归还,其至今未能清偿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和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从原告自认借款到期之日起,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解京东给被告解创涛借原告杜萍款签字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创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萍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被告解京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解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