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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崔绍伟与绥化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绍伟,绥化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崔绍伟,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绥化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崔绍伟与被申请执行人绥化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院里的5633.38平方米的厂房予以评估拍卖,现该厂房经过拍卖无人竞买,保留价格为4906880元,申请人同意以该价格接收该厂房,抵付执行款多退少补,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绥化市泰山路南、西路三路的(绥房权证城字第2473**、幢号105、室号01-01)5633.38平方米的厂房归申请人崔绍伟所有。二、终结(2015)绥北宝民初字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四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