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883号被执行人刘志平,××,无业。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刘志平犯抢劫罪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