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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4774号

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774号

原告: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剑锋,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姜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庆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