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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250号原告乔某某。法定代理人郑妮。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郑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小江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