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与XX、陈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XX,陈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35幢第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方九琳,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松,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陈玮。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红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陈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方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