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行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忠臣与靖宇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忠臣,男,汉族,住靖宇县。孙忠臣因诉靖宇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行立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忠臣申请再审称,2014年自己在起诉期限内曾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立上案,法院不给出具书面凭证。孙忠臣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其2014年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靖宇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靖国土交字第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孙忠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孙忠臣于2015年5月26日向靖宇县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至于孙忠臣称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立上案一事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孙忠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忠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