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岩诉被告李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岩,李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418号原告:胡岩。被告:李继波。本院审理的原告胡岩诉被告李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宝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