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陆建石与陆建英、陆建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石,陆建英,陆建忠,陆建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625号原告陆建石,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陆建英,女,1954年1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陆建忠,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陆建生,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石诉被告陆建英、陆建忠、陆建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建石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