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龙,张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942号原告:赵德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彦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德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龙以与被告张彦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德龙负担。审判长 曹万杰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