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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龙,张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942号原告:赵德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彦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德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龙以与被告张彦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德龙负担。审判长  曹万杰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