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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银萍与徐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萍,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吴银萍、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超,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