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2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冰,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5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冰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于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威-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