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郑某某,男,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