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再军与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再军,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宁再军,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海。宁再军申请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8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再军于2016-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5.8044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5.8044万元案款和解此案,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87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