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再军与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再军,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宁再军,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海。宁再军申请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8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再军于2016-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5.8044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5.8044万元案款和解此案,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87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