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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高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高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728号原告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陕县新区禹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自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58号。被告高彦军,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三门峡分公司)、高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财险三门峡分公司赔付原告维修费341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豫M×××××号车辆登记车主为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告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系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县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