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加娜与深圳市创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娜,深圳市创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82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娜。被执行人深圳市创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胜均。申请执行人李加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顺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11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元、合计人民币1817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本院经向被执行人经营地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再经营。本院经向房产登记中心、各大银行、车管所、工商信息登记、证券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伟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