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金焕与黄建新、陈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焕,黄建新,陈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81号原告:郑金焕,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建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丽玉,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金焕与被告黄建新、陈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郑金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金焕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金焕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郑金焕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