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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与荣成市荣威果品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荣成市荣威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商初字第230号原告: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号。被告:荣成市荣威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政府驻地。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诉荣成市荣威果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玄 波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人民陪审员  胡秀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