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鲁晨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军,鲁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134号申请人:王利军,男,回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琴、吴成琼,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鲁晨,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利军与被申请人鲁晨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军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据以上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利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莹-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