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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鲁晨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军,鲁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134号申请人:王利军,男,回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琴、吴成琼,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鲁晨,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利军与被申请人鲁晨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军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据以上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利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莹-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