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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文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朱文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49号原告: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通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2118929C。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红成,公司员工。被告:朱文博。原告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263元,应减半征收8131.5元,由原告德阳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邓国康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