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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字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旭阳诉被告王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阳,王天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字4174号原告:魏旭阳,女,汉族,1988年8月1日生。被告:王天福,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生。原告魏旭阳诉被告王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魏旭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旭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魏旭阳负担。审 判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