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字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旭阳诉被告王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阳,王天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字4174号原告:魏旭阳,女,汉族,1988年8月1日生。被告:王天福,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生。原告魏旭阳诉被告王天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魏旭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旭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魏旭阳负担。审 判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