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9918-19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918-1992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华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哲生。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七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七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每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七案共计350元(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缴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1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