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53号辽宁省营口市建设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自诉王云泽、于建军犯侵占罪一案,对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自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对王云泽、于建军追究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定认定,你公司与王云泽、于建军关于80000元工程款退款纠纷案,已经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原裁定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