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诉张某某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81行初5号原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小街。被告:张某某,男,白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诉张某某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正芸审判员 冯琳琳审判员 史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