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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62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化肥种子商店与贯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化肥种子商店,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624之一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化肥种子商店,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营者王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贯某,出生日期不详,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化肥种子商店诉被告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化肥种子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化肥种子商店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刘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