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浮某某,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藏族,农民。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川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鹏审判员 张琴审判员 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