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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浙XX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536号原告浙XX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57号欧倍德中心5层18号。代表人罗勋实,男,职务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王峥,男,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文,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花园7幢701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在签订销售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原告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998号财富广场B座,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