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曾某某、周某甲、周甲、郑某、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曾某某,周某甲,周甲,周乙,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6民初7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号。负责人:周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员工。被告:曾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经商,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汉族,1943年4月25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乙,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6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罗江支行)与被告曾某某、周某甲、周甲、郑某、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罗江支行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曾某某、周某甲、周甲、周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罗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某某、周某甲、周甲、郑某、周乙立即偿还周某乙在原告名下净值抵押小额贷款借款本金29820.0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罚息(截止2016年8月10日,利息加罚息共计1922.26元);2.判令原告与借款人周某乙、曾某某、周甲、郑某、周乙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有效并对其在我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全部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在继承周某乙遗产范围内,被告曾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820.07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曾某某答辩称,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不应支付罚息。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认为尚未继承周某乙的遗产,无还款义务,周某乙非故意欠款不还,不适用罚息。被告郑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某乙与曾某某系夫妻,周某甲系周某乙之父,周乙、周甲系周某乙之子、女。周某乙1965年8月3日出生,于2016年5月1日因意外去世。2015年1月20日,周某乙、被告曾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年利率:固定利率8.9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由周某乙、周乙、周甲提供抵押担保;罚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周某乙、周乙、周甲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抵押合同》,周某乙以其位于罗江县万安中路A1幢7、8号房产(罗江县房权证(县城)字第01417-10号)、周甲以其位于罗江县鄢家集镇干道房产(罗江县房权证(鄢家)字第00475号)、周乙以其位于罗江县鄢家集镇干道房产(罗江县房权证(鄢家)字第00473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曾某某作为周某乙的配偶、郑某作为周甲的配偶分别在相应的抵押合同上签字。上述房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月21日,原告按照约定将30万元借款发放至周某乙账户,截止到2016年10月13日,涉诉借款尚有本金29820.07元,利息、罚息共计2513.30元未归还。另查明,周某乙去世后,曾某某、周某甲、周甲、周乙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周某乙的遗产目前尚未分配。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周某乙、被告曾某某、周甲、郑某、周乙等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周某乙、曾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等违约责任。周某乙去世后,继承开始,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作为周某乙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应在其继承周某乙遗产范围内对周某乙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应在其继承周某乙遗产范围内、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9820.07元及利息、罚息,并对登记在周某乙、周甲、周乙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某关于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不应适用罚息的抗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关于尚未继承遗产,不应承但责任、不适用罚息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对被告曾某某、周某甲、周甲、周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甲、周甲、周乙在继承周某乙遗产的范围内与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9820.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16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2513.30元;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9820.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48%为标准进行计算);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对登记在周某乙、周甲、周乙名下的抵押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曾某某、周某甲、周甲、周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敏附1:抵押物清单抵押人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 周 强 罗江县鄢家镇集镇干道 罗江县房权证(鄢家)字第00473号 周 玲 罗江县鄢家镇集镇干道 罗江县房权证(鄢家)字第00475号 周某乙 罗江县万安中路A1幢7、8号 罗江县房权证(县城)字第01417-10号 附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