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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杨培亮与山西晋煤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亮,山西晋煤集团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011号原告:杨培亮,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无业。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总医院,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金融街;法定代表人:李树峰,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亮诉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