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835号原告:庄某,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贺明才(实习),安徽文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