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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835号原告:庄某,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贺明才(实习),安徽文王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