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万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万均,孙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23625-5,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王许庄。法定代表人:赵艳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作靠,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万均,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孙海江,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在平阳县万全至鳌江公路的工程款137554元;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新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尚欠申请执行人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21054元及利息损失,上述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721元,申请执行费1716元。申请执行人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均、孙海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