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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茂超申请执行敖礼奎、遵义江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超,敖礼奎,遵义江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田茂超,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被执行人敖礼奎,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遵义江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松,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依申请立案受理了田茂超申请执行敖礼奎、遵义江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茂超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黎长全年底打工返乡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6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涛 关注公众号“”